[ 內部公告 ]轉知:有關專任教師經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予以解聘,且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,嗣後學校以該師另涉其他類此行為再為議決1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執行疑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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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部公告 / 張貼者 兼任人事    


張貼日期: 2020-05-07 09:55:26  點閱:330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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