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,並登記、領用、懸掛牌照後,始得行駛道路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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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訓導組長    


張貼日期: 2024-10-14 07:29:10  點閱:24


一、依據本府113年10月8日府交工字第1130386005號函辦理。

二、請加強宣導「111年11月29日前出廠之合格微型電動二輪車,應儘速審驗掛牌,逾期未領用牌照行駛或停放道路者,將有相關罰鍰」。

三、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,必須依法懸掛車牌及投保強制險方可合法上路。未依法領用牌照上路者,將依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1-1條規定,面臨新臺幣 1,200元至3,600元的罰鍰,並將車輛移置保管。